第一条 为加强对协会联络处的管理,促进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项工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云南省普洱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络处是协会在会址云南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为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联络处。
第三条 联络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络处不得自行再设立分会。联络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作为云南普洱茶协会的驻外联络处,必须是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入云南省普洱茶协会的联络处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考察、讨论,批准通过后,发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联络处成员证书》,并授牌。
第五条 联络处的主要任务是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工作,并在所驻地代表协会开展工作、进行联络。
第六条 联络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严格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并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协会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和联系联络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络处必须正确弘扬和传播普洱茶文化,推动普洱茶市场和消费。凡销售普洱茶品必须严格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准,不得经营和销售伪劣普洱茶品。
第九条 联络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区域内的市场动态和消费情况,并将情况如实反馈协会,为协会的工作开展提供准确依据。
第十条 联络处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其成员应遵守本机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机构的活动和会议,并负责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联络处应有书面通知;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出或除名应交回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联络处的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专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联络处的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区域业务特点,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
第十四条 联络处应与协会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保持工作联系,每年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以联络处名义举行的活动和会议应报协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联络处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
第十六条 联络处不得变相转租、转借。
第十七条 联络处成员中的会员应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为会员单位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开发广告信息资源,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并为各联络处在日常的普洱茶宣传、推广活动中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云南省普洱茶协会章程》中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负责解释。